偷工減料、弊端重重的核四怎能讓它重啟!
重要概念與基本資訊 - 核四有哪些工程安全弊端?
1.開罰紀錄:核四動工以來弊端頻傳,因偷工減料、施工品質不佳、輕忽核安、經費暴增等等問題,被監察院糾正19次、原能會違規裁處45次、被罰鍰共2,290萬元。
2.違規事件:核四施工過程共有512件違規,包括施工不當、爐心熔毀疑慮、偷工減料、偽造文書、泡水、火災、輻射外洩疑慮、地震防護疑慮等。
3.最嚴重工安事件前三名:1. 屢次未經正常審核程序自行變更設計,被開罰1920萬元。2.三次淹水事件,核電廠變泡水車。3.測時期間發生全黑事故長達28小時,當時正值貢寮海洋音樂祭舉辦期間,原能會坦承並沒有可以疏散十萬人的緊急應變計畫。
核四是否已經通過原能會審查?
1.核電廠運轉前,必須通過原能會一系列嚴謹管制的審查程序,才能確認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。台電針對核四廠1號機進行的安檢作業,是當時經濟部及台電公司的自主強化機制,無法取代原能會的安全管制監督。
2.核四廠1號機有32項系統功能試驗報告未通過原能會的審查,包括餘熱移除系統、爐心隔離冷卻系統、控制棒驅動系統、高壓爐心灌水系統、反應器保護系統、緊急柴油發電機系統、多處冷卻水流失事故測試,甚至與核島區安全有關的1號機電氣配電系統等。
【核四連最基本的工程安全都沒有,遑論重啟?】
核四從動工以來弊端頻傳,因偷工減料、施工品質不佳、輕忽核安、經費暴增乃至官員收賄等等,有512件違規事件,加上台電逕自違規核准變更設計1500多項,施工與驗收過程問題重重,在在顯示核四工程安全、品質問題不斷,運轉安全性堪慮。
⚡台電擅自違規變更設計
核四興建期間,台電未依規定擅自變更核四廠1500多件設計、降低電廠零件的安全規格等諸多缺失,卻無視原能會要求改正及裁罰,仍執意續辦變更設計。
⚡採購零件的供應商「沒有」核安品保資格
採購流程嚴重疏失,檢驗還沒完成,施工單位就通知供應商交貨,形成已經叫貨也到貨了而不能不用的狀況,完全無視採購程序及抗輻射功能的相關安全要求。
⚡主管收賄遭彈劾
台電未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龍門計畫後續混凝土採購,竟還曲解法令,以限制性招標方式,並且只與特定廠商議價,而遭監察院彈劾。
更不用說根據原能會管制記錄,核四建廠過程被判超過17件重大違規事件,而被開出超過2290萬的罰款。另外還有近50件其他違規,被要求改善事項超過450件,共被監察院糾正六次、彈劾兩次。
對於核電廠而言,安全性是最基本的要求,絕對不能輕忽。然而,上述洋洋灑灑的事件,卻是核四實實在在發生過的事。
前原能會核能管制處處長陳宜彬、核工專家林宗堯等核工專業者都曾公開發言表示「核四根本不可能安全運轉」。這樣的核四,還有人想要重啟,就是棄台灣人民安全於不顧。
面對摻有人工香精的麵包、黑心食用油製造商,我們會選擇拒買。那面對核四這個大大小小疏失共512件壞因素集結體,包括偷工減料、違法變更設計、官員收賄、試運轉時漏水、淹水、零件供應商不符核安品保資格、主控室起火、測試期間造成停電28小時,超過全球核電廠應變時間(八小時)三倍以上等罄竹難書的問題,我們真的還要重啟它嗎?
上述不應出現在核電廠的核安事故都出現在核四身上,我們可以確切知道 #核四不應重啟,否則就是置台灣人民安全於不顧。如果你對中國廣東台山核電廠可能出現核輻射外洩感到緊張,對於這個蓋在台灣東北角的危險核四,你怎麼能不緊張?
請大家在今年核四公投投下「不同意票」,拒絕重啟危險核四!
#分手吧我們不核四
#重啟核四17不同意
#重啟核四公投案讓我們一起投下不同意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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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售契約陷阱多,簽約買屋宜三思
為了解建商對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遵循狀況,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(以下簡稱消保處)會同內政部(地政司)及各地方政府地政局(處)針對全國50建案所使用之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」進行專案查核。查核結果發現,全部查核項目均符合規定者計4建案,部分查核項目不符合規定者計46建案。經命限期改正後,除1建案拒不改正外,其餘45建案均已改正完畢。
本次共計查核「契約審閱權」、「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」、「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」等15項目,除「富宇建設—世界花園(臺中市)」、「陶喜建設—陶喜LiHo3(臺南市)」、「富宇地產—世紀美(彰化縣)」及「富宇地產—中山臻邸(南投縣)」等4建案完全符合規定外,其餘各建案均有部分項目不符合規定(詳附表)。
各查核項目中,以下列各項違規情節最為嚴重,其違規件數及態樣如下:
一、違反「通知交屋期限」規定,共計35建案。
(一)擅自降低遲延利息數額。
(二)將「交屋前」之修繕義務,變更為「交屋後」之保固責任。
二、違反「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」規定,共計34建案。
(一)未列明「停車位高度」。
(二)未列明「停車空間面積計算方式」、「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」、「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」。
三、違反「驗收」規定,共計34建案。
(一)未列交屋保留款規定或以個別磋商方式,降低交屋保留款數額。
(二)不當轉嫁水、電、瓦斯管線費用。
四、違反「保固期限及範圍」規定,共計34建案。
(一)減列結構保固之「項目」、縮減保固「期限」。
(二)變更歸責事由,降低「保固責任」。
查核結果確認後,消保處隨即要求各地方政府地政局(處)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,命建商於30日內限期改正,除「總誼建設有限公司-竹南綻(苗栗縣)」拒不改正外,其餘45建案均已改正完畢,苗栗縣政府已依法裁罰新臺幣3萬元,並再次命限期改正。
消保處提醒消費者,購屋係屬重大決定,所支出之金額亦甚為可觀,預售屋交易契約陷阱多,消費者於簽約前請務必將契約攜回審閱,並依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逐條核對,倘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案,宜請建商改正或拒絕簽約,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,除維護自身購屋權益外,亦端正整體交易秩序。
資料來源:消費者保護處
https://cpc.ey.gov.tw/…/f89bb5db-e2a7-4b75-b051-bd75eb2ec64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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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接案者如何自我保障?關於「接案合約」和「報價單」你一定要知道的事!】|SOHO自由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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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於不依附於組織、沒有公司當靠山的「獨立接案 “自由工作者”」來說,學會如何「保障自我權益」實在是太重要了!而在接案方面,要想保護自身權益、爭取合理利益,最基本要了解的,便是「接案合約」與「接案報價單」這兩樣東西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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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夠秉持樂觀的相信人性本善、世間不會有壞人,當然是一件很棒的事。但如果想要「自由接案」,卻連最基本的「自我保護措施」都不懂也完全沒做,可是很容易會吃大虧的!如果遇到比較不好的案主,小則「瘋狂被凹」,大則「做白工,一毛錢也拿不到」,這些都是很有可能的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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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種事情一但發生一次,便可能會為「獨立接案者」帶來極大的損失與傷害。畢竟,有時「一個大案子」就有可能是接案者「1、2 個月的收入」。而「金額小的案子」若因為不斷被凹加碼,而被迫增加工作量、無法脫身,則會讓接案者身心俱疲,沒有心力去接其他更好的工作,進而錯失許多很棒的機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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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述這些都是「非常可惜」,也可以透過「事先預防」來盡量避免的事。以下就來和大家分享,「自由工作者」必知的2大「自我保護措施」,一起了解關於「接案合約」與「接案報價單」的重要注意事項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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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「接案合約」大小事:保護自由工作者的最後一道防線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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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議不管是「接案新手」還是「接案老鳥」,在每一個案子開始之前,最好都一定要「先簽約」!就像借錢給別人要寫借據一樣,再熟的朋友也要先簽約再開始合作會比較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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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接案合約」對雙方來說都是一種保障,所以簽約其實是對「買賣雙方」都有利的行為,對方除非是心虛或太過懶惰XDD,否則通常沒有什麼理由會拒絕簽約。「自由工作者」們也可以順便借此篩選掉「莫名其妙堅持不願簽約」的「可疑案主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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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什麼說「簽約」這麼重要呢?因為,如果少了「簽約」這個步驟,之後便很難追究案子的權責,反而對彼此都造成困擾。而對「自由工作者」來說,當顧客一直「增加需求」或「拖欠款項」的時候,也會沒有一個憑據可以保護自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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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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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有一位正在「獨立接案」的朋友,某次幫「他認識的人」做案子。因為雙方太熟了,再加上對方的一句「好麻煩,不用簽約了啦!你還怕我跑掉嗎?」,而覺得「堅持簽約」好像是一件很不好意思的事情,便因此「沒有簽約就開始了工作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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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果在談好的價錢下,對方開始不斷增加「新的工作要求」。而且每次都是以「拜託再幫我個小忙吧」的軟性姿態華麗現身 XDDD!哈哈哈!實在讓人礙於交情,很難以拒絕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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導致他在「收入沒有提升」的情況下,「工作量越來越多」。不只因此沒有多餘的心力可以去接「其他更喜歡的案子」,也把自己搞得心力交瘁、心情非常的不好。畢竟一直被朋友佔便宜,誰會開心得起來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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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且有時這也不能怪案主,因為就連「案主」也不是「有意使壞」的。畢竟他們「不清楚你的專業領域」、「不了解你的工作與時間安排」,所以自然不會意識到自己的「加碼」,會為你帶來多大的困擾與不便。他們甚至還會完全沒有自覺的,真的以為自己只不過是「請你幫個小忙」而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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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就是「沒有事先簽約」所帶來的種種崩潰與困擾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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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為沒有簽約的話,大家根本就「記不清當初討論好的合作細節」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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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一開始就不要偷懶省去簽約的步驟,雙方就可以在「討論合約」與「簽約」的過程中,清楚釐清「金額」、「工作項目內容」與「雙方權責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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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此一來,就能盡量避免因為「工作內容 & 權責不清」,而導致事後出現「加碼工作」或「不認帳」的情況發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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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「合約內容要怎麼寫」,其實並沒有什麼硬性規定。只要能符合當下雙方合作的需求,就可以了。完全沒有頭緒的話,可以直接上網搜尋「接案合約模板」之類的關鍵字,就會獲得很多相關的「免費接案合約模板」可以做參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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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要將合約模板下載下來,再自己將每一條都細細讀過,依據自身需求,將內容微調成自己需要的樣子就好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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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3個接案合約重點事項]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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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權利義務盡量寫細一點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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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議合約裡面「雙方權利義務」的部份,最好要寫得細一點!舉例來講,如果你的接案專業是「影片剪輯」,那麼合約內含的工作項目裡面,最好可以細到包括:影片剪輯會包含上字幕嗎?有包含配音配樂嗎?會出哪幾種檔案格式?有包含resize嗎?什麼時候會完工?…之類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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寫細一點的好處是:可以在與案主一起「看合約 & 簽約」的時候,就先確保彼此已經經過「充分、細緻的討論」,且雙方也已「事先取得一定的共識」了。如此一來,之後的糾紛和誤會便會減少很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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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子開始後,顧客如果還有「再多增加新需求」的需要,也可以拿出當初的合約來一起看,一起重新討論、重新談費用。再報「新需求所需增加的費用」給案主做評估,然後在經過雙方同意之後「加簽新的合約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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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「付款方式&時程」需特別思考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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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「付款方式與時間」也要在合約裡面寫清楚。可依照自己的「財務狀況」和「需求」,去和案主作討論,決定出一個雙方都覺得合理、友善的方式。比如:是要「一次付清」還是「分次付款」呢?是「先付款再開始」,還是「案件完成後再收款」?要先收訂金嗎?訂金的比例是多少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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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你們是長期合作,那便需要討論「付款的時程」。可能是雙方約定,固定都在「每月的第幾日」匯款至「你的指定帳戶」之類的。如果你每個月的生活費比較吃緊,就要特別仔細安排每筆款項的收帳日,去和案主溝通討論。才不會有某個月,突然因為「款項進不來」而被迫吃土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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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「著作財產權歸」要事先約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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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著作財產權」指的是那些「著作」所帶給作者的所有「經濟價值」,包括:重製權、公開口述權、公開播送權、公開上映權、公開演奏權、公開展示權、編輯權、翻譯權、出租權、改作權…等等權利。舉例來講,某些「暢銷書作家」和「作品被翻拍成電影後大賣的創作者」,成名後之所以仍舊生活拮据,便常是因為他們當初在成名前,選擇將著作財產權「一次賣斷給他人」的緣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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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,關於「接案者工作產出」的「著作財產權到底歸誰所有」這一點,也是務必要事先約定好的一大重點。究竟是全部歸案主所有,還是僅供授權使用?這些都要自己先依自身情況考慮、決定好,然後事先和案主溝通、討論,並在合約中互相約定,日後才不會衍生出許多不必要的衝突和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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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如像是我自己在接「文字類的案子」時,如果是自己「日後比較不會再運用、出版」的「代筆型文章」或「資料統整型文章」,我就覺得「著作財產權」歸給案主沒有什麼問題。但如果是之後可能會用到、想要繼續享有其「經濟價值」的文章,我便會和案主討論,告訴對方自己希望可以盡量保留「著作財產權」的部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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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面談時自備合約書最保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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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,在「合約書的準備」方面,如果是跟「比較有規模的公司」合作,他們通常都會有自己制式的合約,可以直接根據他們所給的合約雙方來做討論就好了。而跟「比較小的公司」或「個人」合作時,對方則通常沒有現成的制式合約,這時便會需要由「接案者」來準備合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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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為不知道案主會不會事先備好合約,所以為了以防萬一,建議大家在跟新案主第一次面談時,最好都還是先「自備好合約帶去」,比較萬無一失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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將擬好的合約印出「兩份」,在面談時直接帶去和案主做討論。如果案主覺得一切OK,就可以直接當場簽約。雙方簽好的合約一份給案主,一份則由接案者自己留存。如果案主發現合約有什麼需要調整的地方,也可以直接現場一起討論、修改,之後再把改好的新合約印出來,相約簽約就好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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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雙方都很忙碌,後續也可以直接用email線上互寄「印出親簽後」的「掃描合約電子檔」給對方即可。哈哈!這個方法很適用於「懶人接案者&案主」,雙方都可以省下「多約一次見面簽約」的時間成本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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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關於「報價單」:釐清「權責」與「費用」的好幫手!(非必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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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多「新手自由工作者」都很想知道,「接案報價單」是什麼?「報價單」要先提供給案主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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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實「接案報價單」就是一份詳載「商品/服務細項」與「各項金額說明」的文書。形式上只要能符合當下需求即可,並沒有太多制式的規定。建議可以盡量以表格的方式呈現,會更清楚、專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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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一般一份「完整的接案報價單」基本需涵蓋的內容大致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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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雙方基本資料」、「服務項目細項」、「各項目之金額」、「規格/數量/單位」、「附註說明(如:修改次數與規則)」、「工作時程約定」與「報價單的有效期間日期」…等等。如果想要寫得更細一點的話,也可以再加上「付款方式」與「驗收方式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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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有時因為跟大公司合作對方簽約手續繁雜,為了方便起見,也會用「報價單」來作為「合約」的替代,這種時候就會需要再加上一個「雙方簽署」的欄位囉! (但我建議還是要簽一份「正式合約」會更好,哈哈哈哈!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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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於,「報價單」究竟是不是「接案」的必要準備?以及,「接案報價單」究竟要事先傳給案主看,還是等「雙方第一次約談」時再「親自跟案主作報價說明」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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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實如果有簽「合約」的話,便不一定要有「報價單」。只要買賣雙方針對「產品/服務細項」和「價格」經過充分討論,有所共識並簽約,就可以開始了。不用「接案報價單」也行!我有許多案子都是沒有報價單,就做成的,和案主也都合作得十分愉快。簡單來講,「接案報價單」其實就只是一個讓雙方都能「更了解合作細節與價格」的「實用工具」而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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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接案報價單」可以「直接公開在個人網站上」或「事先傳給案主」,也可以「都不公開」也「不先給案主看」,自己心理有個底就好。先不說死,保留彈性,等見面時雙方再當面詳談,然後依案主實際需求情況來報價,也是一種很不錯的方式。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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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接案細項價格」究竟要不要「事先讓案主知道/公開」,其實各有各的好處。「事先提供接案報價單」,可為對方省下查找的時間,價格是否在預算內一目瞭然,合則來不合則去。但同時也會比較難「機動性的」根據雙方需求和情況討論、調整。客人可能一看到價格不符合就走了,因而少了很多溝通的機會。而「事先不提供接案報價單」,則可爭取更多協商的空間和彈性,先跟對方聊過確認需求之後再來估價。先聊「需求」與「價值」再來「談錢」,案主也會比較能理解收費的合理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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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實給不給「接案服務報價單」,還是很看情況的。有時細心的擬了「報價單」,列出「各個服務細項的價格」來報價,案主反而容易鑽牛角尖的「抓住某些細項」來「砍價」。而直接談妥「整包一口價」,案主反倒覺得輕鬆、不用思考,也比較不會去糾結一些小細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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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而言之,不論你最後決定「是否要事先提供接案報價單」,都別忘了在這整個過程中,「充分的溝通」、「確認雙方共識」才是最大重點!盡量展現專業與耐心,細心說明其中的價值,讓對方了解到「CP值真的很高」、「絕對物超所值」就對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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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其他:接案者要開立發票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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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「沒有成立公司」,只是「個人獨立接案」的「自由工作者」的話,是不用開發票的喔!如果被問到「有沒有開發票」的事情,可以直接跟案主說明一下,「因為目前沒有成立公司,屬於個人接案,所以可能無法開立發票」就好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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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好意思,這個問題我想大家都已經聽到煩了
不過因為最近遇到了一些困擾的情形,還是硬著頭皮上來問
希望先進不厭其煩地給我一些建議,感激不盡
是這樣的
最近有件工程驗收時遇到了一些問題,來請教版上的先進
原設計中廁所隔間版設計寬126cm,實測113cm,少13cm
設計高200cm,實測210cm,多10cm
與設計不符,應要改善
不過因為根本不影響使用性,而且經詳實計算後
實際上數量還比原設計多
因此廠商認為直接修正竣工圖說即可
不過站在機關的立場,就是與設計不符,而當初設計時也
沒有設計容許誤差,是不是只能走減價收受一途
目前可能考慮走減價收受,但是如果走減價收受的話,按
尺寸折減金額也扣不到錢,因為他總數量應該是超過的。
所以扣款的方式我目前可能採少做的扣,多做的按原設計
去算,這樣算起來的數量才會比原設計少,不然我暫時也
想不到其他方法。
請問版上前輩有其他的建議嗎?感謝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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